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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創造

基督教與達爾文主義對法律制度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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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談法學教授
奧古斯托.齊默爾曼博士
(Dr Augusto Zimmermann)

作者:(Jonathan Sarfati)
翻譯:新加坡CMI之友(facebook.com/CMISGP

文章來源: Creation 31(2):15–17, 2009年3月

生於巴西的奧古斯托.齊默爾曼博士是國際知名的法律學者,於西澳大利亞的默多克大學(Murdoch University)任教。他為里約熱內盧天主教大學(PUC-Rio)的優等法學碩士(LL.M. cum laude ),並於澳大利亞莫納什大學 Monash University(Australia)獲得博士學位。他以多種語言,在不同國家,出版了許多學術論文,並定期在澳洲及海外的會議和研討會上發表演講。齊默爾曼博士是澳大利亞法律哲學學會副會長,享有盛譽的《澳大利亞法律哲學雜誌 Australian Journal of Legal Philosophy (AJLP)》為該學會所出版。


我問:為什麼會想成為律師?奧古斯托回答:

「我之所以決定學習法律,是因為我相信深入的法律知識將有助於我去更全面地協助人們和社會。我也希望瞭解世事是如何的運作的。世界是以法律去治理的。國家和個人均受法律規管約束。我希望瞭解這些不同的法律體制:它們是如何創建的?是誰制定出來的?以及,如何使用法例來改善社會,並保護每個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

但是對齊默爾曼博士而言,更重要的是他的基督教信仰。他說:聖經中創世記的敘述是歷史事實,是福音的基礎……

「基督教永遠無法與達爾文的思想調和;因為他認為我們並不是上帝所特別創造的,而是從動物進化而來。如果達爾文主義是正確的話,那麼聖經就是錯誤的。老實說,是沒有辦法可將兩個想法融合在一起。」1

基督信仰所說的自由與國家的專制獨裁對立

齊默爾曼博士相信基督教和法律是並行不悖的。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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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聖經,上帝按照祂的形像造人,命令他們生養眾多、遍滿並治理大地。基於這一啟示,美國的開國元勳認為:所有人是直接從創造主手中,而不是國家那裡,領受最基本的權利。」

但法律不就只是國家的發明嗎?齊默爾曼博士卻指出:如果國家取替上帝作為終極權威,就會帶來嚴重問題……

「每當沒有可針對其法例而作出最終的上訴時,國家就當然地自封為『神』。於是,這些法例就變成一切正義與合法性的最終根源,而國家則登基為:人民性命、自由及財產的『全能統治者』。實情就是:『賞賜的是國家,收取的是國家;國家的名字是應當稱頌的!』」

奧古斯托認為基督教一直是西方自由的基礎:

「在基督教出現之前,就沒有在法律上承認個人自身價值這回事。隨著基督教的到來,西方社會的人們才普遍相信:法律應該是用來保障衛護我們的基本權利與自由。」
「畢竟,聖經宣佈上帝的律法為『那全備、使人自由之律法』(雅各書 1:25),並勸告信徒:『【既然】基督釋放了我們,叫我們得以自由;【就務】要站立得穩,不要再被奴僕的軛挾制。』(加拉太書 5:1)。」 2

此外,奧古斯托解釋說:

「因為基督說:我們必須『該撒的物當歸給該撒;神的物當歸給神』(馬太福音 22:21),所以基督教法學思想就有另一個重要的古老傳統,就是:合理地抵制政府的暴政。 多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是這樣註釋的:若國家濫用其公權力,我們去罷免或制止我們所供養的政治領袖並非不義,亦不可因着我們摒棄邪惡的統治者而指控我們違法。」

但不是還是有人認為上帝的律法過於嚴苛嗎?奧古斯托解釋道:事實卻是恰恰相反……

「上帝的律法使人及其社會有可能自由安康地生活運作。它提供恆常的道德標準給國家社稷,來保障我們在其中有免於暴政的自由生活。我們可以在十誡(Decalogue)中找到上帝的道德綱領,而基督並不是來廢除律法,而是要成全。」

他透過展示,如今因放棄基督律法,而進入「多元文化、後現代」中所發生的事情,來支持這一觀點:

「沒有上帝的律法,任何無法無天的事情都可以做。如果沒有基督信仰為西方社會的正義和道德帶來更高的標準,並深入其中,從長遠來看,就無法抵禦暴政和社會上的壓迫。目前,我們看到一些一度被視為邪惡和變態的事情合法化,例如:墮胎、同性戀『婚姻』。」

齊默爾曼博士還深入研究了當代主要的反神系統(anti-God system)已如何荼毒社會……

達爾文主義對法律的有害影響

當達爾文的進化論取代了上帝的創造時,「人間法律從屬於上帝更高的律法之下」這想法發生了怎樣的變化呢?齊默爾曼博士闡述:

「達爾文主義的結果是:許多律師接受了法律實證主義(legal positivism)的理論,並將法律解釋為純粹的武力和社會鬥爭的結果。於是乎,法律淪為僅為社會工程(social engineering)服務之管理技能,而這是當今法律界的主流觀點。但法律實證主義與基督教傳統的自然法學(natural law)相違背。」

為何如此?奧古斯托認為:

©iStockphoto/DNY597348-scales
「法律實證主義意味著:法律可以與倫理分開,那麼法例究竟有何根據這問題,就與道德或正義沒有根本上的關連。取而代之的是:法律是根據不同的國家的法律制度來理解,而不會直接就其本身的公平公正或道德優劣,來得出任何的結論。」

奧古斯託說,問題是:

「根據法律實證主義,即使是最基本的社會倫理規範也不是固定的,於是法律本身就失去了確定性和可預測性,與對錯無關。就人們其實本來就有『甚麼是許可的或是禁止的』的是非觀【去作為法律的根本】而言,法治就此不再。取以代之的【法律根本】就是:那些由最有權勢的人所發出而不可預測的命令。」

但在實踐中有這問題嗎?正如奧古斯託所指出的那樣,答案絕對是「是的」:

「進化論的影響在馬克思主義的法律理論中尤為明顯。因為馬克思拒絕了創造之神,他對『人有罪』這教義深惡痛絕,並堅信人性的『進化』會使人極盡完美。」

正如奧古斯託所指出的那樣,

「馬克思試圖取代上帝的律法,去建構他那在地上的理想國:無神的烏托邦。馬克思相信法律一向是人類意志的產物,更具體地說,是遂其統治階級所願的意志產物。」

結果呢?在世界各地的各個共產主義政權下,但凡試圖實現馬克思所夢想的財富均等的,結果都導致嚴重的權力不平等(實際上只導致普羅大眾通通都『平等』地貧窮),而實質上,就如奧古斯託所說的那樣:只是神化了政府而已;並且⋯⋯

「因此,僅在二十世紀,受馬克思主義啟發的政府就殺死了至少一億人。這樣血腥的屠殺,只不過是這個:認為『最有權勢的人就是非對錯最終權威』的世界觀之副產品而已。」 3

此外,如果法律只是以國家為依歸,那麼我們怎麼能批評希特勒第三帝國的法律為醜陋邪惡呢?的確,齊默爾曼博士記述:即使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許多法律理論家仍認為:納粹的法律在法律實證主義下是有效的,「因為這些不義的法律是當時的政府所『制定』的」4

奧古斯托認為,達爾文主義的取向仍在西方世界猖獗蔓延。他解釋說:

「許多法官認為:應將他們本國的憲法視為『活文獻』去解釋,以取代按其本意去理解的做法。顯然,這種所謂『進步』的法律觀點,將澳洲和美國等自由民主國家的憲法視為過時文獻;認為應該根據幾個無需通過選舉的法官,他們所謂『開明』的決定,去定期對憲法進行所謂『修訂』和『更新』 。於是,『法治(rule of law)』被『人治(rule of judges)』所取代。」

齊默爾曼博士指出,這些『進步』的法學家可能會驚訝地發現:

「支持奴隸制的領袖,亞歷山大・斯蒂芬斯(1812–1883)是『活憲法』最早的倡導者之一;他是佐治亞州的一名大律師,也是美國內戰期間,南軍聯盟國(Confederate States of America)的副總統。他在1861年,其最著名的政治演講中,將支持奴隸制的聯盟國描述為『進步』社會,與『傳統社會對立』。對他來說,『進步』意味著對『老舊憲法』定期的重新解釋,以便與不斷『進化』的社會同步並進。」

此外,奧古斯託說:

「就連納粹自己也提出了『活憲法』的概念。根據納粹的法律理論家:法律制度不應基於固定的法律條文,但應不斷發展而進化成『活法例』。納粹認為他們非常進步,代表『進化論科學』行事。他們希望推動『進化』,於是就為其指導原則『適者生存』伸出援手。」5

創造論的出版物有多重要?

齊默爾曼博士指出:

「聖經告誡基督信徒去擊破一切的謬論和阻礙人們認識上帝的驕傲言論,奪回被擄去的心思意念,使其順服基督哥林多後書 10:5)。他們必須謹慎,免得有人用空洞虛假的哲學⋯⋯出於人的傳統和世俗的玄學把他們擄去(歌羅西書 2:8)。」
這本雜誌以及其他出版物,例如CMI的Journal of Creation對於這些目的而言都是至關重要的,因為它們揭露那些基於空洞虛假的哲學的所謂『科學真理』。」

參考文獻及註解

  1. Wieland, C. Darwin’s real message: have you missed it? Creation 14(4):16–19, 1992; creation.com/realmessage. 回到內文
  2. Zimmermann, A., The Christian foundations of the rule of law in the West: a legacy of liberty and resistance against tyranny, Journal of Creation 19(2):67–73, 2005; creation.com/christianlaw. 回到內文
  3. 另請參閱 Hall, R., Darwin’s impact—the bloodstained legacy of evolution, Creation 27(2):46–47, 2005; creation.com/darwinimpact. 回到內文
  4. 另請參閱 Zimmermann, A., The Darwinian Roots of the Nazi Legal System, Journal of Creation 22(3):109–114, 2008. 回到內文
  5. Weikart, Richard, From Darwin to Hitler: Evolutionary Ethics, Eugenics, and Racism in Germany, p. 9, Palgrave Macmillan, New York, USA, 2004; see review by Sarfati, J., The Darwinian roots of the Nazi tree, Creation 27(4):39, 2005; creation.com/weikart. 回到內文

Helpful Resour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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